已被浏览:803次时间:2019-07-04来源:盈科(厦门)律师
厦门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某医院、厦门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1月21日,被告一厦门某医院就DSA升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5年2月15日,原告厦门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与被告二厦门某商务有限公司根据DSA升级改造招标采购的招标结果签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向原告采购一套DSA升级改造,总价款为12968000元,再由原告将产品直接交付给被告一。
鉴于被告一的采购资金付款能力不足,被告一又与原告签订《关于DSA升级改造项目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一、被告二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采购款12968000元。然而,自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对被告一履行交货义务至今被告一与被告二均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一、被告二仍不履行。
综上,愿贵院支持原告诉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采购款12968000元
〖一审调解〗
在代理律师积极努力地调解下,被告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据调解协议判决如下:一、根据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原告需于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交货,但由于被告一没有完成相应的机房建设,不具备交货的条件且被告一资金紧张,付款能力不足,导致原告无法完成交货义务。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事后形成了,《关于DSA升级改造项目付款协议》。先原告放弃主张被告一、被告二没有完成机房建设而导致原告未能按期交货的责任,基于合同项下货物目前已经悉数交货,被告一、被告二同意按照医疗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条款“付款与方式”执行:即被告一与2016年8月31日之前将合同总价的80%即10374400元支付至被告二指定的账户,被告二于收到上述款项后7个工作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指定账户。待原告调试完毕后并由被告一验收合格后,被告一将合同总价的15%即1945200元支付给被告二,被告二需于收到款项后7个工作日将以上款项支付给原告。本调解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三方按照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履行。二、如被告一未能按期足额向被告二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则被告二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逾期利息。三、如被告二未能按期足额向原告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尚欠款项及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99608元,减半收取49804元,由原告负担。